关于确定吉林省1998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1998〕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1998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仍执行1997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245元/月,1.4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20元/月,1.30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195元/月,1.15元/小时。

 

1998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1998年5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发布:199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