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吉林省2000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0〕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2000年度继续执行1999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因法定节日假期增加,对小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为270元/月,1.61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40元/月,1.43元/小时。

 

其它县(市)为210元/小时,1.25元/小时。

 

2000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0年5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发布:200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