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2002年)

宁劳社薪〔2002〕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部、省属驻宁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苏劳社薪[2002]1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最低工资包括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两部分。各类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时,要包括以上两个部分。

 

二、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430元/月调整为46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由原36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300元/月调整为32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考虑到原六合县、江浦县正在进行区划调整,原所属企业仍按三类区标准执行)。

 

三、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3.6元/小时调整为3.9元/小时;二类区,原3.1元/小时暂不作调整;三类区,由原2.6元/小时调整为2.7元/小时。以上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