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1999年度省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苏劳薪〔1999〕13号


省各有关部、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有关部门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09号)精神,结合我省省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对省属企业执行1999年度工资指导线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实施范围

 

省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国有、集体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二、 工资增长总量水平

 

根据苏政办发[1999]109号文件精神,我省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在当地已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的基础上提高6——10个百分点。因此,省属企业1999年度企业工资增长的总体安排是:

 

(一) 省属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人均1400元,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有工资支付能力的,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基准线;预警线为人均2400元,企业盈利 且利润高于上年同期并有工资支付能力的,工资水平可按预警线增长。

 

(二) 对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国或全省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采取一定鼓励措施,使这类企业工资水平或者增长幅度与其效益情况相适应。

 

三、 工资增量的使用及基本工资调整

 

1999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工资增量可部分用于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或考核晋级等基本工资制度,同时可进一步完善奖金津贴等其他分配制度。其中用于基本工资调整的水平一般掌握在企业人均100元/月左右,最高120元/月。

 

(一) 执行新的技能工资标准

 

实行技能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凡有条件的,从7月1日起,都应按照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薪[1999]3号)的要求,执行新的技能工资标准。执行的办法是以级套级,将职工的技能工资标准按原技能工资等级平移套进新标准。

 

(二) 调整起点工资标准

 

1. 只实行技能或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可提高技能或岗位工资起点30——50元;

 

(1) 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提高技能或岗位工资起点30元;

 

(2)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提高技能或岗位工资起点35——40元;

 

(3)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提高的企业,可提高技能或岗位工资起点在45——50元。

 

2.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企业,提高技能工资起点掌握在30元以内;提高岗位工资起点在20元以内。

 

(三) 考核晋级

 

企业在执行新的技能工资标准,提高岗位、技能工资起点后,尚有基本工资增量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考核晋级,人均晋升1级左右,最高不超过2级。

 

(四) 企业所在地区职工综合补贴低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相应调整综合补贴标准。

 

(五) 没有执行全省统一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及基本工资制度,按照上述基本工资增量水平,统筹考虑本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调整。

 

四、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工资增长

 

鉴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取消其基本工资尚有个过程,因而本次经营者的工资增长方案仍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具体增长意见为:

 

1. 实行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企业正职基本工资考核晋级一般不得超过2级,副职一般不得超过1.5级。

 

2.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都作调整的,其技能工资晋级正职一般不得超过1.5级,副职一般不得超过1级。

 

五、 增资的来源

 

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按6月30日职工人数每人100元核增工资基数(今年每人600元),明年核增其翘尾部分,再加上当年预计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历年的应付工资结余;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上年实发工资加执行工资指导线增长部分税前在成本中列支。

 

六、 执行时间

 

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这次企业基本工资调整一般应从7月1日起执行。

 

七、 有关报批问题

 

(一) 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工资增长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于今年9月30日前报省劳动厅审批,并携带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劳资年报。

 

(二) 本年度因经济效益等原因,不能增长工资的企业,在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于今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厅报告。

 

(三) 企业本次增加的工资,可按规定程序到省劳动厅追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八、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报的增资方案进行初审平衡,并对所属企业上报的增资水平审核和平衡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九、 各企业和省各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本次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工作,要把本次增资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组织所属企业认真学习中发[1999]12号文件和苏政办[1999]109号文件,使职工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同时要做好少数困难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以确保本次工资调整工作稳妥顺利进行,以确保社会安定。

 

十、 部属及中央驻苏企业的工资调整原则上按中央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到我厅追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时,应凭部、委有关文件。

 

十一、 在省工商注册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也应按所在地政府提高后的工资指导线增加职工工资,并到劳动厅办理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追加手续。如因效益不好等原因,暂时不能给职工增加工资的,企业经营者应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向省劳动厅报送备案材料。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