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时增发调节金的通知

苏劳险〔1999〕23号


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和《江苏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办法》(苏劳险[1999]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时增发调节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 1998年9月1日后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职工,按照本人1996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再乘以当年度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5%计发的调节金,不计入新老办法对比的项数。

 

二、 1998年9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职工,调节金绝对额标准(不含上条计发的调节金部分)为每月60元。增发调节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水平的105%。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