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医保〔2022〕27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确保改革前后平稳过渡,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现就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


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6个月,作为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2023年起按自然年度执行


二、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的有关事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先按2021医保年度的半年标准征缴,即每人5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370元。


(二)个人相关医保账户预划拨


本市城镇职工、离休人员涉及个人相关医保账户和购药(含体检)资金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拨。


(三)医疗保障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不变,均按一个医保年度执行。


(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半年标准60元/人确定,其中,签约居民个人承担10元/人,医保基金支付35元/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人。


(五)医保费用报销期限


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和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医保年度调整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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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