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医保发〔202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新医保〔2020〕51号),该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8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