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宁医发〔2022〕7号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2022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单位缴费率由 9.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 0.8%)下调至 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 0.8%)。同步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费率为 8%。2022 年 1 月、2 月已核定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新费率重新调整,并在参保单位以后月份应征计划中抵扣。

 

二、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 4250 元执行,上限按 21821 元执行。

 

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为 380 元/月(含大病医疗救助费 10 元/月)。2022 年 7 月 1 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由定额缴费调整为按费率缴费,缴费率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8%(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与个人缴费率 2%之和的基础上降低 1 个百分点,缴费率为 9%。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 年 2 月 22 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