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朝阳市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医保发〔2021〕80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下发创新规范门诊定点准入管理方式 提升医保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医保发〔2021〕46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现将《朝阳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朝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和《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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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辽委发〔2021〕9号)精神,全面做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创新规范门诊定点准入为主线,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研究,制定朝阳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一、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为朝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及朝阳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2.有符合开展相应门诊服务的诊疗科室和医保医师。能够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满足门诊患者就医需求。

 

3.配备相应门诊诊断及治疗所需的检查检验设备。

 

4.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三个目录”,确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5.能够按卫生部门《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门诊特病、慢性病以及居民“两病”处方购药量要按照医保部门规定执行。

 

6.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制度,向就医的参保患者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能够解答所承担相应门诊服务的医保政策,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细致、周到的医疗服务。

 

(二)建立“购、销、存”台账管理信息系统

 

1.按规定采购渠道采购和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要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耗材购进记录并保存发票、随货同行单及销售公司出库单,留存销售凭证,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监管系统实时连接。

 

2.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需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3.药品、耗材的出库和销售情况要实时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库存盘点,留存库存盘点表备查。

 

(三)按协议管理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进行管理,并签署诚信声明,若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等行为同意自动取消资格。

 

2.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明确药品、医用耗材的加价率,一经协商谈判确定,协议年度内不得更改。

 

3.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价格收费采用公示板、电子显示屏、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并按公示价格执行,方便参保患者进行价格、收费标准查询。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为参保患者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5.为参保患者就诊建立门诊病历及输液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在病历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做到票据、门诊病历记录、输液记录等相吻合。

 

6.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

 

7.要为门诊特慢病参保患者设专门窗口,有诊治相关特病、慢性病的科室和主治医师,医疗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提供相应服务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

 

1.能够按医保部门要求配备必要的智能监控系统,对就诊的参保患者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要有合理、全流程监控录像备查。

 

2.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全部参保患者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

 

二、门诊服务项目及可申请医疗机构的层级

 

(一)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普通门诊

 

甲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2022年统筹支付限额50元/年)。

 

可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层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乙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30元/年)。

 

可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层级: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丙类:城镇职工普通门诊。

 

可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层级: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二)城乡居民门诊“两病”

 

可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层级: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病

 

可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层级: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可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层级: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准入流程

 

(一)符合准入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本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承担相应门诊职能,并按照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准入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内容、要求、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内容,负责对承担相应医疗保险门诊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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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辽委发〔2021〕9号)精神,全面做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朝阳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保持合理水平,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体现社会共济效果。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第四条 市、县(市)两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是市、县(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市、县(市)职工门诊统筹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资金在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行二级科目核算。

 

第三章 基金支付及待遇标准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门诊特病、门诊慢性病。

 

第七条 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购药日量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待遇标准:在一个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下和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住院标准分别计算。

 

第九条 本地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第十条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可在备案地承担相应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包括:普通门诊、门诊特病、门诊慢性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的支付范围和待遇政策。其中在辽宁省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继续保留在我市门诊就医资格,可按照本市医保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就医并直接结算。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类别分别收取相对应的起付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门诊特病、慢性病待遇的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需要分别承担各自起付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合并计算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转换身份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限额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朝阳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保险机构自愿向本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承担相应门诊职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人员可在承担门诊统筹定点职能的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门诊就医。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内容、要求、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对不再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取消参保人员一年以上未发生门诊特、慢性病费用的患者取消门诊特、慢性病就医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朝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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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朝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首次门诊就医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门诊就医每次起付标准均为20元,自然年度起付标准累计最高额为200元;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门诊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门诊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支付比例为50%。

 

二、门诊特病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起付标准为700元/人▪年,除器官移植外,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不予支付(器官移植术后第一年为9.3万元,第二年及以后为每年7.3万元),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医院住院支付标准执行,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按照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起付标准为175元/人▪季,两种及以上病种收取一个起付标准,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不设立起付标准。按病种确定季度支付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结算,结余部分不结转,超支付限额部分患者自付。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慢性病,季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两个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合并计算。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医院住院支付标准执行,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按照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辽委发〔2021〕9号)精神,全面做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保持合理水平,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体现社会共济效果。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第四条 市、县(市)两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是市、县(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市、县(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行二级科目核算。

 

第三章 基金支付及待遇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门诊特病,门诊慢性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门诊“两病”)。

 

第七条 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购药日量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待遇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下和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第九条 本地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第十条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可在备案地承担相应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包括:普通门诊,门诊特病,门诊慢性病,门诊“两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的支付范围和待遇政策。其中在辽宁省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继续保留在我市门诊就医资格,可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就医并直接结算。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类别分别收取相对应的起付标准。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诊特病、门诊慢性病、门诊“两病”待遇可兼得(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和门诊“两病”待遇不兼得),需要分别承担各自起付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合并计算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转换身份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限额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朝阳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保险机构自愿向本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应门诊职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人员可在承担门诊统筹定点职能的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门诊就医。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内容、要求、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对不再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取消参保人员一年以上未发生门诊特、慢性病费用的患者取消门诊特、慢性病就医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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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不设起付标准,支付限额为430元/人▪年,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层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不设定起付标准,支付限额为50元/人▪年,当年限额没有用尽的,剩余额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延期使用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下一年未参保或转换参保身份的剩余额度不结转,支付比例为100%。

 

二、门诊特病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起付标准为600元/人▪年,不设定支付限额,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医院住院支付标准执行,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尿毒症血透、腹透及辅助性治疗支付比例在各级医院均为80%,鼓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三、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起付标准为90元/人▪季,两种及以上病种收取一个起付标准,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不设立起付标准。按病种确定季度支付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结算,结余部分不结转,超支付限额部分患者自付。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慢性病,季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两个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合并计算。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医院住院支付标准执行,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血友病支付比例在各级医院均为80%。

 

四、门诊 “两病”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门诊“两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不设定起付标准,按病种设定季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75元/人▪季,糖尿病为125元/人▪季,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支付限额为150元/人▪季,支付比例为60%。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