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稳妥、有序地开展,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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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含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帐户和金融帐户。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含制卡数据采集)、补卡与换卡、激活、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注销等,所有业务全省通办。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银行”),应遵循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激活、密码修改重置、挂失与解挂失、注销、查询等业务。

 

第七条 服务银行除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业务外,还需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卡、信息变更与查询以及社会保障功能激活、密码修改重置、挂失与解挂失、注销等业务。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业务办理、代办,遵照服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方便持卡人同时办结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应积极引导持卡人到服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第二章 申 领

 

第九条 凡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个人,按照社会保障卡“一人一卡”的原则,自主选择服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中国公民须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没有永久居留证的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在申领阶段,服务银行应采集申请人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民族、国家/地区、制卡银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邮寄信息、联系电话、制卡地、及监护人(或代办人)等相关信息,并留存申请人电子照片,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刷个人照片。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申领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电子照片到服务银行办理申领并制卡,服务银行采用即时制发卡方式制卡,立等可取。

 

第十三条 申领人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申请制卡,服务银行应当自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

 

第三章 激 活

 

第十五条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服务银行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激活。

 

在经办机构或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可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激活,如需使用金融功能,需到服务银行办理金融功能激活。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服务银行应严格执行面签激活等规定。

 

第四章 信息变更与查询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或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服务银行办理关键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变更后,服务银行应为持卡人换发信息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证件有效期、民族、国家/地区、制卡银行、性别、出生日期、地址、邮寄信息、联系电话、制卡地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在服务银行办理非关键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变更后,持卡人无需更换社会保障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经办机构、服务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线上服务渠道等方式,查询社会保障卡制发进度、应用状态等。

 

第五章 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分为社会保障帐户密码和金融帐户密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经办机构修改社会保障帐户密码,也可在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修改社会保障帐户密码。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帐户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经办机构重置社会保障帐户密码,也可在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重置社会保障帐户密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服务银行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帐户、金融帐户密码的修改及重置。

 

第六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个人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挂失手续和金融功能挂失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挂失;也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挂失。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未补卡前找回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解挂业务,恢复该卡社会保障功能;也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办理解挂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服务银行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功能、金融功能挂失与解挂。

 

第七章 补卡与换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当申请补发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到期、损坏,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相貌与卡面照片发生显著变化,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卡片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等应当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卡面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照片等需变更的详见“信息变更与查询”)。

 

第二十九条 补换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发卡服务银行办理补换卡,服务银行采用即时制发卡方式制卡,立等可取。持卡人更换服务银行办理补换卡,须注销原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办理补换卡。服务银行应当自受理社会保障卡补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八章 注 销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失踪、更换服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注销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注销社会保障卡,原则上应到服务银行同时办理金融帐户、社会保障帐户注销,一次性办结,服务银行回收社会保障卡并销毁。

 

持卡人到经办机构注销社会保障帐户的,须填写社会保障卡注销单(见附件1),社会保障帐户注销后,经办机构应告知持卡人到原制卡服务银行注销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已经注销但卡仍滞留在银行未发放的;回收后6个月内仍未完成二次发放的,人社部门可联合发卡银行进行注销、销毁。

 

第九章 代 办

 

第三十四条 代办分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代办社会保障卡申领,由单位员工出具单位委托代办承诺书(见附件3),同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服务银行登记申请制卡。服务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六条 单位代为领卡时,单位经办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机构)介绍信,单位须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本人。

 

第三十七条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由监护人代办。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代办申领、补换、社会保障功能激活、挂失和解挂、注销、信息变更与查询、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与重置等业务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提供户口簿,下同)、户口簿等能体现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个人委托代办承诺书(见附件2)。

 

第三十九条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受托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须提供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委托代办承诺书。

 

第四十条 因申领人死亡、失踪等情况无法委托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父母、子女等亲属可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的死亡或失踪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章 有效期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期后持卡人需更换社会保障卡,可到发卡服务银行或通过线上换卡渠道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二条 有效期到期后换卡免费,为衔接好社会保障卡服务,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不得收取换卡工本费。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服务银行应当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以及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个人帐户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买卖伪造社会保障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本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银行及服务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服务银行应悬挂贵州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标识,公示办理业务内容。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和服务银行应为长期居住异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个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留存个人(委托人、监护人等)或单位办理业务的全部资料,按市(州)人社部门的要求存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卡服务监管的要求,市(州)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县(区)、乡(镇)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 各市(州)人社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经办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细则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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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