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2〕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宏观治理能力,推进省市联动和跨区域统筹平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实施医疗服务调价触发评估、确定调价总量、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

 

二、报告程序

 

实行分级报告,各市医保局重要事项向省医保局报告,特别重大的和制度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三、报告时限

 

(一)各市要按照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要求,每年对照启动条件开展调价触发评估,于5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评估,评估报告应于7日内报告省医保局(格式见附件1),由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二)各市制定调整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履行签发程序前10个工作日向省医保局报告具体调价方案和情况说明(报告要求见附件2)。

 

(三)各市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情况,应按照规定时限报告。

 

(四)各市涉及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应提前与省医保局沟通,并按要求报告。

 

(五)各市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抄送省医保局。

 

四、相关要求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将报告情况列入对各市年度评价内容,对执行不到位的,将进行约谈;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通报。请各市各市于2022年3月10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联系人:程斌,联系电话:0571-81051020。

 

附件:

1. 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报告(模板)

2. 市关于拟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说明(模板)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