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 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21年)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0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全市统一执行2021年调整后的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第1至12月为1719元;第13至24月为1528元。调整后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1年12月7日


来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