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精神,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加强正向激励的意见》(苏人社发〔2019〕1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6〕4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和谐劳动关系,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共同富裕重大战略的推动落实。企业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更好地发挥政府调节作用,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更高水平正向激励,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更加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持续拓展创建活动的深度广度,推动形成具有时代特征、苏州特点的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激励措施

 

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由市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评估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纳入守信“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苏州”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优先推荐纳入全省工信系统重点支持“白名单”企业库,并提供给省内相关金融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企业职工科学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检查服务;在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配置部分健身器材、扶持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五)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成效纳入各级文明单位的评价内容。

 

(六)在没有被举报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在没有被举报投诉和无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免予社会保险实地稽核。

 

(七)对参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支持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等校企合作项目,按规定享受苏州市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作为评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依据。

 

(九)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和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

 

(十)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十一)优先推荐为各级金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十二)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最长可至三年。

 

(十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企业职称评审自主评价试点项目。

 

(十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可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方面按规定享受苏州市相关政策。

 

(十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在苏州”平台招聘全过程服务。

 

(十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招聘活动。

 

(十七)同等条件下企业申报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人才乐居工程、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等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苏州人才政策服务团积极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宣传落实相关人才礼遇政策。

 

(十八)为企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提供指导服务。

 

(十九)作为授予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评选企业家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原则上市级以上奖项,企业须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县级奖项,企业须为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届评价综合得分前20名的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企业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二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工作场所建立“妈妈驿站”为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提供服务。

 

(二十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模范职工之家、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二十二)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被提名为苏州市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苏州市工商联市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十三)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十四)给予苏州市青少年暑托班服务支持,每个办班点拿出一定名额激励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安排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符合招收政策的来苏务工青年职工未成年子女享受公益暑托班服务。

 

(二十五)作为授予企业家三八红旗手和巾帼建功标兵、企业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评选企业家三八红旗手和巾帼建功标兵、企业巾帼文明岗,原则上市级以上奖项,企业须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县级奖项,企业须为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十六)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新创业类项目优先推荐参评“讲理想、比贡献”创新创业“双杯赛”,并作为评选“年度魅力科技人物及团队”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于公积金主动检查,办理缴存业务简化审核程序。

 

三、实施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激发企业和职工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生动力,带动全市广大企业加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行列,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政策作为当前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每年定期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业务部门,确保各项正向激励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退出机制,对经核实已不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的,要立即取消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并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停止适用联合激励措施。

 

(三)结合实际,强化激励力度。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也可在本意见基础上拓展相关举措,建立适合本地的激励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吸引力,构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地各部门协商解决。

 

2018年9月20日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苏人保监〔2018〕26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体育局

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苏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苏州市共青团委员会

苏州市妇女联合会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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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