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市人社通〔2013〕9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果树人事组织部、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75号)文件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顺市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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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条件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

 

灵活就业是指除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以外,以个人或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就业形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并经社区备案,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的(如:保姆、护工、托老、托幼、配送等)、家电(自行车等)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餐点、学生小饭桌等便民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临时就业者;

 

3、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贺卡信封等取得一定的报酬的家庭就业者;

 

4、除以上类型外的其它灵活就业形式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地乡镇(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对灵活就业场景进行照相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应将申请人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信息在明显位置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在《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上报户籍地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审核通过后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领人提出申请,填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并本人签字确认,在户籍地就业的由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不在户籍地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由其城镇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需显示有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以及就业登记的相关信息,无相关登记信息不得申请);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由银行代扣的以存折代扣信息作为依据);

 

5、乡镇(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灵活就业进行实地考察时的取证照片;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补贴对象的社保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已领取各类营业证照的;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四)终止灵活就业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七)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八)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监督和管理制度。乡镇(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部门每一个月定期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进行跟踪走访,及时了解其最新的就、失业动态信息。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三个月定期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进行灵活就业抽查(抽查及走访记录附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走访及抽查中发现其无就业事实的,将坚决取消其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追回被骗取的补贴,骗取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安顺市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含附件).doc

来源:安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