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明确冬季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执行新人社发〔2010〕14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冬季采暖费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同时执行。

 

二、原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用,按原办法继续发放。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