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茂名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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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保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衡过渡,根据《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关于逐步统一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方案。
一、过渡总体要求
坚持平稳衔接和逐步归并片区的办法,用5年时间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具体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起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工作,2026年底前完成过渡,使用全省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一)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执行省第三类片区标准;
(二)从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执行省第二类片区标准;
(三)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如遇过渡期间第二类片区或第三类片区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情况,则提前过渡到全省统一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调整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的重要工作环节,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省、全市一盘棋思想,周密安排部署,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各地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及时落实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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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