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1〕85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确保机构改革后政策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意义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职工医保制度的重要政策参数,是具有缴费义务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效完成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年限,也是参保人员在退休后获得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有利于促进人员流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职工医保制度的统一性和保障功能,实现医保可持续发展。

 

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实行省内互认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三、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各统筹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各统筹区职工医保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

 

四、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的处理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和顺延缴费的具体规定按各统筹区相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变,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单位参保地整体变更至省内其他统筹区的,其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关系可一同转移。

 

(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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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