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高中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提升职称评审质量,保证职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州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标准的本单位主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六条 认真贯彻人才分类评价、分类使用的原则,落实好特殊人才直接晋升、优秀人才破格晋升、普通人才逐级晋升的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发人才立足岗位、深耕专业、创业创新做贡献的职称评审政策。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评委会按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国家以考代评专业职称不得在评委会评审,也不得由单位进行考核认定。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州内各评委会不得代评省直单位、其他市州、外省和中央在甘单位职称。

 

第八条 高中级评委会设置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政治坚定、依法行政、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敢于担当、改革创新、公道正派的领导班子,相对固定的评委会工作机构,有开展职称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制度健全,主要包括评委会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包括品德评价办法) 、答辩办法及工作规则、公示办法、诚信责任承诺办法、评委会工作机构运行规则、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评审监督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

 

(三)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放管服"精神,设置副高级评委会由州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向州人社局申请,州人社局向省人社厅专题书面申请授权。设置中级评委会,县市、州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向州人社局专题书面申请授权。高校、大型企业等申请组建高中级评委会开展自主评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须报省人社厅授权同意。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人才队伍状况、设置评委会的理由、评审的职称层级、是否代评低层级职称、评审的人员范围和专业范围等。

 

设置副高级评委会,在职本系列(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100人左右。设置中级评委会,在职本系列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50人左右;按专业设置中级评委会,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下放的副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评委会由州人社局向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1名为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专家应当为在职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名,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中青年评委一般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5名,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数不少于1/2。入选评委会的专家必须被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经核准授权的评委会工作机构相对固定,取消评委会任期制,对组成评委会的专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成员结构,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各评委会工作机构要在每年召开评委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报备评委会批准机构,调整评委会评审专家,调整人数不少于30%。

 

第十二条 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评委会不再备案。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干部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评委会评审专家遴选入库,按照个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评委会所在单位复核公示、 报州人社局审查备案的程序,由评委会所在单位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逐步扩大专家库专家人数。对品德考核优秀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库, 对品德有问题的、低层级职称参加高一级评委会的、同层级职称履职不满1年的、获得小范围有效职称的、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和已经退休人员不得推荐为评委专家。

 

第十四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企业违法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各系列(专业)申报通知要求向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自律, 诚信申报,对本人申报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推荐方案,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在岗位限额内进行申报,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提出合理的岗位使用计划。用人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推荐的行业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各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实施方案的审核把关和推荐工作的督查指导,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单位考核推荐方案,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禁因人画像年年修订。对平时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更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主创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以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它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四章 受理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主管单位和县市人社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实行逐级审核推荐。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核推荐环节的资料,必须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加注明确审核推荐意见。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查、政策条件认定和推荐公示等负责;评审机构对组织评审、评议推荐以及评审的公平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通过人员,由评委会工作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报告,人社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下达参加评审人员名单并随机抽取评委专家。

 

第五章 组织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业答辩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被评对象进行专业测评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各评委会工作机构要结合各专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创新答辩方式,丰富答辩内容,组织实施好专业答辩工作。答辩考评的重点是考评专业技术人才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情况和运用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效果等方面。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单位,可在答辩前组织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专业知识测试成绩与答辩成绩综合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工作机构要组织召开好评审工作会议。会上要宣布评委会委员名单,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系列(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组长名单,明确评审组的划分; 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参评人员和答辩人员的数量及分组、申报资格的审查和评审材料的审核、会议议程、方法和时间的安排、会议所需评审资料的准备等情况;传达人社部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评委会主任委员对全体委员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答辩工作通常由专业答辩组组织实施,答辩时间一般在10-15分钟左右,其中个人业绩汇报不超过5分钟,答辩人员较少的,可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实施。答辩人员范围由人社部门、评委会所在部门规定,为材料审核合格的申报高中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凡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答辩小组一般3-5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答辩小组人员的1/2,答辩小组人员1/2以上(含1/2)专家打分成绩低于60分的,直接确定为不通过人员。提问内容由评议组研究确定,重点考核其专业知识、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和获奖成果及论文、论著等情况。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得提交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审会上各答辩组介绍各组评审人员情况,由评审专家对业绩贡献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议审核。评委会根据评审情况进行充分讨论, 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为评审未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会议实行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应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评委会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它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第三十三条 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并按要求报上级人社部门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电子证书办理和评审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全面启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gszcxt.cn/zcxt) ,从个人申报到各级审核,从专家审查到领导抽查,从答辩评审到证书管理,全部实现无纸化网上运行。任何申报人员和单位不得在线下提交材料,各评委会不得在线下组织评审。

 

第三十五条 明确审核报送时限,各评委会所在机构申报材料报送文件下发后,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和公示上报工作;县市人社部门转报材料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评委会设在省直主管部门的转报材料,由州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省上报送要求统筹安排,在上报时限前5个工作日报州人社局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在州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社部门牵头、评委会所在部门组织实施。人社部门和评委会所在部门是做好各系列(专业) 职称评审的共同责任主体,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抽调得力人员共同做好职称评审工作,并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及核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邀请评委会所在单位纪检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程序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员。社会各界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章 惩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实行学术造假"零容忍",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不按要求进行上报前公示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严格、造成投诉较多的评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其它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来源:临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