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2022年1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3号),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劳动者;

 

2.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

 

3.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村官。

 

二、资金渠道

 

各参保单位所需补充工伤保险缴费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三、经办服务

 

补充工伤保险对接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实行补充工伤保险经办与工伤保险经办同步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同窗受理申报、赔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等特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单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办理缴纳。村(社区)“两委”人员和大学生村官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单位参保缴费。目前我市大学生村官已纳入机关事业编制,按照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类别办理缴纳补充工伤保险。

 

四、缴费标准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30%缴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等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村(社区)“两委”人员缴费参照用人单位一类行业缴费费率缴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五、待遇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职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身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目录外职业伤害医疗费)等项目,此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村(社区)“两委”人员、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等特定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其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六、工作要求

 

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安排。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动员,做好职工参保缴费和待遇申领工作,不断提升工伤预防认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

1.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2.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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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