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情况的公告一(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明确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享受条件、返还标准等有关问题,现预通知如下,待国家人社部相关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公告。

 

一、享受条件

 

审核时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2021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的,且审核时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淘汰关停、依法破产、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返还及申报形式

 

今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初步符合条件单位,审核合格经公示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

 

单位也可在7月1日后向参保所在区社保分中心或通过天津人社网厅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键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大型企业按照2020年享受减半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名单执行。

 

四、其他事宜

 

1.关于申报范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形式及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事业单位不在享受范围。

 

2.关于裁员率。裁员率=单位2021年度领取(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单位2021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平均人数。

 

3.关于稳岗返还基数。2021年失业保险中断缴费的,补缴后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单位补缴的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可作为返还基数,但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和利息不列入返还基数。返还年度已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服务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作为返还基数。

 

4. 如企业对大型企业划型范围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调整。

 

联系方式:政策咨询,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 83218423

 

业务经办咨询,市社保中心(劳服中心) 23331136

 

2022年3月28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