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有关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正式实施,我省需对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委和省司法厅指导下,我厅启动了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工作。目前,《条例》废止决定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5日公布施行。为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现通告如下:

 

关于《条例》废止的背景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启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将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截至目前,国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面向各类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从不同层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条例》实施以来,我省根据国家规定6次修改完善,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期间构筑起我省比较全面完整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统筹,《条例》已无保留或修订的必要。

 

二、关于《条例》废止后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应当对省内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梳理,《条例》57条内容涉及五种情形。一是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条例》废止后,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条例》绝大多数条款属于此种情形。二是部分条款按照兜底性规定执行。该《条例》相关条款中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已按国家规定执行,如第7条关于单位缴费费率,我省已按16%执行,不再执行20%的规定,第8条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已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不再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三是个别条款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应当停止执行,如第17条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基金补偿金的规定,第24条关于缴费不足15年处理的规定。四是个别条款我省已有相关规定,《条例》废止后可按省内相关规定执行,如第31条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规定。五是部分条款属于原则性规定,废止后对各方面无影响,如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第56条关于授权性的规定,第57条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三、关于《条例》废止后续工作安排

 

废止《条例》是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清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第一步,接下来,我厅将启动《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清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家部署,清理规范其他相关政策。在后续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厅将依法依规保障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与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服务保障,不断完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加大政策培训与宣传力度,继续为我省各类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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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