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财政工作部门: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根据参保人需要可以补缴自本人参保登记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5.5%比例缴纳,不记入个人账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自主选择按单建统筹或是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缴费方式一经选择确定,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予以变更。

 

二、新生儿参保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其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出生年度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年度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三、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26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市的,继续执行在山东省内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的规定。

 

四、明确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已经预缴公告之月以后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新封顶保底线多退少补。

 

五、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参保职工在泰安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增、减员业务;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泰安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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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