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铁市人社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人社厅《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

 

请各县(市)区人社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附件2: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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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