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2022年省直参保单位生育护理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依据《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关于公布2020年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9号)规定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72057元,以此标准核定,2022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护理补贴待遇标准应为4141.21元,低于2021年度(2021年延用2019年度生育护理补贴待遇标准4600元)。

 

为保障省直生育职工领取生育护理补贴待遇不降低,经报请省医疗保障局同意2022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护理补贴标准继续延用2019年标准(4600元)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