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1〕42号


各盟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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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对违纪、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编审、副编审,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出版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编审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编审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编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对国内外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出版信息有较全面的了解,在出版业某一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二)工作能力

 

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副编审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编辑出版的出版物具有重要思想、文化和学术价值,在相应领域得到国内外同行的认可;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推动自治区出版业的改革、发展、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2.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奖(含提名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出版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完成的字数须在30%以上,排名前2位)。

 

4.主持国家、自治区(省、部)级出版专业项目、工程、课题研究等1项以上,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出版专业项目、工程、课题研究等3项以上。

 

5.提交3份以上质量高、贡献大、有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包括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审读意见、阅评报告、设计制作方案等。

 

第十二条 副编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出版学术造诣。全面了解国内外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掌握相关学科及现代新技术的知识、技能,并能在工作中灵活运用。

 

(二)工作能力

 

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编辑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编辑的出版物具有重要思想、文化和学术价值,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本领域引起重视,为繁荣发展出版事业做出较大的贡献。

 

2.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奖(含提名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出版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立(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

 

4.主持国家、自治区(省、部)级出版专业项目、工程、课题研究等1项以上,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出版专业项目、工程、课题研究等2项以上。

 

5.提交2份以上质量较高、贡献较大、较有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包括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审读意见、阅评报告、设计制作方案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出版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工程、课题研究等均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效益”“贡献”“代表性成果”等,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对不合格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7号)同时废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