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全市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2022年5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经办及信息系统实现全市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方式。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参保单位职工的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面,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

 

(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人社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2.统一缴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分别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3.统一待遇支付。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且提出待遇申领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经办机构应从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统一基金征收

 

(1)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含财政困难人员代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初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以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共同确认的实收数据为依据,以电子划拨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通知国库部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

 

(3)每年10月31日前,各地应将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和代缴补助资金足额上缴,基础养老金县级提标补助、县级增发以及丧葬补助资金,按季足额上缴,每季度末上缴下季度发放资金。各项财政补助预算资金上解到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市级收入户),由市级收入户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次年3月份进行财政补助资金清算。

 

(4)转移收入、利息收入按时足额上缴。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地区或省外转移转入的基金,直接转入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县级收入户),每月26日(遇节假日提前)前上缴至市级收入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级收入户余额划至市级财政专户。县级收入户利息按季上缴市级收入户,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县级支出户)利息每年12月底上缴市级支出户。

 

2.统一基金支付

 

(1)市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丧葬补助资金和其他支出等。

 

(2)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参保变动情况核定次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含基础养老金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于每月22日前报送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汇总次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用款计划,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市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本月待遇发放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市级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县级支出户拨付资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县级提标补助、县级增发以及丧葬补助资金,按季足额上缴后,由市级一次性返还到县级支出户。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须预留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3.统一预决算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县两级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确保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到位,据实编制基金决算。

 

4.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强化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市级财政设立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

 

5.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分别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承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划拨补助资金。县级补助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市级不予拨付待遇资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自行解决。

 

(三)统一集中信息管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业务数据和基金集中管理,支持全市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检测。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30日)

 

1.工作筹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管理的筹备工作,拟制市级管理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资金清算。各县(市、区)在市级统一指导下推进市级管理工作,开展历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筹措资金拨付到位;开展税务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账清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足额划进财政专户的,要划进财政专户;开展暂收暂付款项清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应付尽付。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2年5月1日起)

 

1.资金上解。本方案印发后,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余额全部划至县级财政专户。截至2022年4月30日,县级财政专户除已到位的县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提标补助、县级增发以及丧葬补助资金结余部分一次性划入县级支出户外,剩余资金于2022年5月15日前全额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2022年5月1日前,已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的基金,期满后全额上解至市级。

 

2.取消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专户基金清零后,不再保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新蒲新区认真落实市级管理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基金上划及匹配资金的到位督促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和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经办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内控管理和经办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决算审核和资金筹集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每月按时划转社会保险费;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征收信息。

 

(三)强化安全保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权限控制机制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基金管理风险,严禁拖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保障补助资金,确保基金市级管理工作安全运行。

 

本方案未明确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来源: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局
发布: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