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快递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邮政快递企业:

 

为切实保障快递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邮管〔2021〕1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快递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快递经营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以下简称“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为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快递经营企业可以为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手续

 

快递经营企业为其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与快递经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新参加工作职工、重新就业职工、新设立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及上下限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企业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业态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参保手续见附件一。以上工伤保险费率按参保单位费率执行。

 

三、权益保障

 

已与快递经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人员和已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工伤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与快递经营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按本通知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国家和省市对快递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在快递经营企业,特别是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互通,定期共享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名单,督促快递经营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力争到2022年4月,实现邮政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工伤参保全覆盖。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快递业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动态掌握平台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快递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根据快递经营企业自主申报,及时办理参保业务,并做好快递经营企业参保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四)快递经营企业要为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根据实际用工形式,分别依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非本单位使用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虚构、伪造或者变造劳动(劳务)关系参保的,参保无效。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工伤证明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快递经营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在申报人员参保事项上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邮管局和市社保中心联系。(市邮管局联系人:林宇龙,联系电话88683531;市社保中心联系人:姜扬雄,联系电话88836192。)

 

附件:

1.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指南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3.快递企业名单

 

温州市邮政管理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一 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指南.docx
  2. 附件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单.docx
  3. 附件三 快递企业名单.docx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