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方案》的通知

师市办规发〔2022〕4号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方案》已经八师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第八师办公室

石河子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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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方案

 

根据国家、兵团及师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为确保2022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制定征缴方案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八师石河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居民除外)。

 

二、征缴标准及方式

 

(一)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职工医保参保人(含退休参保人)个人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中按5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一次性缴费,当月个人账户结余不足的,次月补充划转,直至足额划转完成。

 

(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及以上的居民参保人(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按50元/人•年的标准由个人自行一次性缴纳,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合并征缴。

 

(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从其个人账户基金中按5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一次性缴费,当月个人账户结余不足的,次月补充划转,直至足额划转完成;未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按5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合并征缴。

 

三、征缴时间

 

(一)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2022年4月起开始征缴2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2022年9月起开始预缴2023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自2022年4月起开始征缴2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未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自2022年5月起开始征缴2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征收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

 

四、组织保障

 

师市医保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宣传解释。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并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政府投入政策,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税务局负责职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收。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团场社会事务办(连队)、街道(社区)协助居民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收。卫健委负责指导护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和实践指南,规范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鼓励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

 

2022年征收参保人长期护理保险费,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征收难度大。医保、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推进。重点做好政策宣传、缴费服务和待遇保障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让参保人知晓政策,积极主动参与缴费,顺利完成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缴。

 

本方案由师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15号)和《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师市发〔2017〕16号)中分别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不再执行。

 

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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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八师石河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