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按延长产假天数补发生育津贴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女职工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产假天数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补发生育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2021年11月25日起,第一次生育的,单胎顺产按158天计发生育津贴,双胞胎和三胞胎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含助娩产、剖宫产,下同)增加15天。第二次及第三次生育的,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

 

(二)2021年11月25日前生育且当天尚未休完产假人员,按新办法规定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二、发放办法

 

(一)符合上述计发标准要求,新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按上述标准发放给参保人员生育时所在单位。

 

(二)符合上述计发标准要求,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且已按原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的人员,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予以第一批补发,补发的生育津贴发放给参保人员生育时所在单位,6月底之前完成补发;2022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予以第二批补发,补发时间在省智慧医保系统开发调试好后确定,补发的生育津贴发放给参保人员生育时所在单位。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7日


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