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 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抓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各项措施落实,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长期发展,按照《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集中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形成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社会氛围,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方位宣传矩阵。

 

1.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邮政管理等部门围绕《实施意见》等新就业形态有关文件开展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办公室,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通过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积极构建起集政策解读、舆论引导、便民服务、经验做法分享为一体的全方位人社宣传矩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综合科,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二)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用工情况。

 

3.积极联系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组织开展调研,了解辖区内快递、外卖配送、网约车等平台企业数量、用工模式、从业人员数量,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4.逐步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和合作企业每半年报告一次劳动用工情况。(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用工指导,积极完善配套政策。

 

5.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制定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劳动合同、书面协议通用示范文本。(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劳动监察科,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7.指导平台企业准确理解政策,督促重点平台企业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修改完善与用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沟通协商,推动重点行业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8.以外卖、网约车、快递等行业为重点,配合各级工会推动平台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与行业协会、重点平台企业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确立行业劳动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权益保障,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效能。

 

9.指导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调解仲裁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加强裁审衔接,积极与中级人民法院对接,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合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方面劳动权益,确保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处渠道。(责任单位:调解仲裁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充分运用“互联网+调解仲裁”,创新方式提升服务效能,便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调解仲裁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监察检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12.会同盟工会等部门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规则、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支付加班报酬等开展摸排检查。(责任单位:劳动监察科、劳动关系科,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3.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整治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违法设置性别、年龄、民族等歧视性条件,违规收取劳动者财务和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的行为。督促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承担相应劳动权益保障义务。(责任单位:劳动监察科,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4.及时处理涉新就业形态违法违规用工问题线索,对查处的涉及新就业形态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劳动监察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加强就业指导,强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

 

15.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对接洽谈,拓宽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渠道。(责任单位:就业促进科、盟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创业需求,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开业指导等针对性服务。(责任单位: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盟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启动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17.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接政策,适时启动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工伤保险科、盟社保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做好参保引导,不断优化社会保险服务。

 

18.结合我盟已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的实际情况,鼓励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养老保险科、盟社保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9.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通过信息对比,积极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养老保险科、盟社保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0.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服务渠道,支持跨地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养老保险科、盟社保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提升技能水平,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有条件的区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盟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2.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盟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为加强工作落实,成立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阿拉木斯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张国庆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 刚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明元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海龙 盟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董 明 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

廉万平 盟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呼日勒 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陈世杰 局劳动监察科负责人

布日古德 调解仲裁科科长

敖登图雅 局就业促进科科长

任德国 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石 成 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哈日呼 局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

萨日娜 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

李旭阳 局办公室主任

富宝升 局综合科科长

 

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科,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单位根据专项行动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二)加强工作协作,积极稳妥推进。各责任科室、单位要加强工作协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行动,抓紧摸排,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防范风险隐患。宣传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典型,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突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跟踪政策效果,健全制度机制。各科室、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专人负责,全面按时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3日


来源: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