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人社发〔2022〕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明确具体经办流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抚顺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抚顺监管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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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下发的《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本市区域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1)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第四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核定,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登记工资保证金台账,并填写《工资保证金存储核定单》(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完毕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资保证金存储核定单》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办银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具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的金融机构在本市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且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

 

(三)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受益人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型。

 

保函或保证保险正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动用工资保证金解决的,应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附件4),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支付通知书》应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5)。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约定,履行“见索即付”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符合《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规定返还条件的,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本。

 

返还工资保证金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及所需材料(附件6),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书面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7),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返还规定的,通知经办银行予以返还。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程序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分别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工资保证金存储、支取、返还和日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经办银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工资保证金对账,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本细则未定事项,均按照《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2.工资保证金存储核定单(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5.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样本)

6.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样本)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