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的通知(2022年)

赣人社发〔2022〕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8〕44 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档次。从2022年6月1日起,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明确的11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4000元、5000元、6000元三个缴费档次,即: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对于300元到3000元之间的11个缴费档次,其缴费补贴标准仍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执行,即: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对于缴费40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90元,缴费6000元的补贴23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20〕91号)等文件要求,调整为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一般县3:7、西部政策延伸县4:6负担,在保持对各地补助资金不变的前提下,省财政将重新核定对县(市、区)补助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5号)要求,根据本地财力等因素,自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并在本级政府批准十日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备案。

 

三、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革命老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措施,是省委、省政府为广大城乡居民谋福祉的重大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深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提高服务水平。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为契机,把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弹性、个人缴存额可继承、委托投资运营有收益等制度亮点,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引导提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进一步推动提高待遇领取水平。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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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