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社保年度河源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告


河源市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及河源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16年河源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复函》,现就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9元)三倍的,以14127元为缴费工资上限;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9元)的60%的,以2825元为缴费工资下限。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