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河人社函〔2016〕45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6 年6 月30 日前(含本日)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比例

 

1.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

 

依据《河源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河财行〔2014] 145 号),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为56 元/天。

 

2.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13.28%进行调整,即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调整前领取标准的13.28%定比计算调整。

 

2016 年7 月1 日起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河源市2015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联系人:罗妍

电话:0762-3238323 3238323(传真)

E-mail: hy3238323@163.com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7日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