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00元,二级伤残19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483元、二级3332元、三级3180元、四级302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7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483元、二级3332元、三级3180元、四级302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7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1元,最低发放标准149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最低发放标准1117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7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