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期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105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期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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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期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6号)和《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6〕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就业见习的人员,在见习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登记、定额征收”的参保缴费方式。

 

见习单位按照实际见习情况,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参保周期,一次性缴清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周期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见习单位暂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缴费期限。同一见习单位参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定额缴费标准、缴费周期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见习单位应持经就业见习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应及时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并一次性缴清一个缴费周期的工伤保险费,提前终止就业见习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经审批延长见习期限的,见习单位可一次性续缴延长期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见习单位所报送参保见习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登记次日起生效。

 

第五条 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见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第六条 见习单位未为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未参保期间见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见习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