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调整省直管理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云人社发〔2015〕240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10月1日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单位性质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主营业务情况对应确定。省级机关,参公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省本级参保,其工伤风险类别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若参保单位经济产业结构变动,主营业务变化的,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实行特殊行业缴费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提取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核定人数和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的方式计算并缴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和费率档次。

 

二、行业基准费率设定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适时调整。

 

三、合理调控结存规模

 

省本级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下调基准费率;基金累计结余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上调基准费率。具体调墼事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及时公布实施。

 

四、费率浮动运行机制

 

(一)费率浮动档次

 

单位费率浮动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即: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为主要考核指标,参考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其基准费率不下浮,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0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费率浮动标准

 

用人单位初次参保缴费的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其所适用的费率档次,在执行费率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参数,每年对参保单位相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2015年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

 

1.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10096-120%(含100%,不含120%)的,上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20%(含120%)的,上浮二档。费率浮动最高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2.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50%-80%(含50%,不含80%)的,下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低于50%(不合50%)的,下浮二档;费率浮动最低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