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转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青人社厅发〔2015〕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费率调整政策,并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各统筹地区应依据全省统一制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结合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基金积累等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浮动费率应在上年实际缴费费率的基础上浮动,实行浮动费率后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合理调控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并按照预算编制上报程序合理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计划,所编制的预算应当收支平衡。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条件,维护职工权益,强化预算监督,严格目标考核,通过不断提高参保扩面人数、加大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等措施,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行。基金一旦出现支付不足时(包括使用储备金后),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以确保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三、充分运用好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应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建立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10%的比例提取,单独建帐。当储备金累积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暂停提取。遇重大工伤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经同级人社行政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使用储备金,保证当期支付。

 

四、严格缴费标准,防止基金冒用流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馆、矿山等部分行业,可按照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参保,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费;也可按照经营服务面积核定人数和吨矿产品核定相应费率乘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按月缴费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制登记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履行随时变更、登记手续。

 

五、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合理支付待遇水平。严格管理已签订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遵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相关规定,要求协议机构在工伤职工救治、康复时,既保障救治、康复的需要,又能使基金合理使用,防止过度诊疗。

 

六、完善制度,建立基金预警机制。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内控制度,建立基金预警机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共同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基金管理,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七、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并于每年末将本地区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认真总结,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后分别报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省人社厅、财政厅汇总分析后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抓紧时间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测算,全面分析费率调整后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并将费率调整和基金运行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社厅工伤处联系。

 

联系人:魏海龙 夏强

电 话(传真):0971-6304285

 

附件:《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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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