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庆市调整部分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2012年)

庆人社发〔2012〕10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赔偿工资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赔偿本人工资是以大庆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90%为标准。对2012年1月1日起认定工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其工伤赔偿本人工资为3686(4096元*90%=3686)元/月。

 

二、调整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含异地居住所在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到40元/天。

 

三、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

 

统一统筹范围内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