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2〕373号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连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对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2年6月30日前(含30日,下同),因工致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

 

(二)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三)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

 

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人员每人每月按12%增长。

 

五级、六级人员伤残津贴调至1100元/月。

 

在原用人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调整幅度为增加12%。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至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1556元/月,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1245元/月,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934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按12%增长。

 

四、2011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调整。

 

五、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按2713元/月计发。2012年以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按3112元/月计发。

 

六、工亡补助金:2011年全国职工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年。

 

七、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八、各县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次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