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8日

 

----------------------------------------

 

重庆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建立、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级统一建立,用于支付参保单位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和弥补工伤保险基金缺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额的10%提取,储备金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储备金建立初期,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转入储备金,额度不超过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当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各按50%垫付,次年工伤保险基金偿付财政垫付资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账核算管理,不单独开户。

 

第六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和拔付:

 

(一)申报:参保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由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需由储备金弥补缺口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市财政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

 

(三)拔付:市财政按照核定的额度,从工伤保险市财政专户划拨至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待遇及时支付。

 

第七条 储备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7号)规定,纳入当年度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清算和缺口分担。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按照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的内部监控制度,严格按照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对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