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14年)

粤人社发〔2014〕249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决定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3%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