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下调广东省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12年)

粤人社发〔2012〕138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有关规定,决定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用人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