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1〕18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11〕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要确定任务、明确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符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4月底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人社部10号文件和我省贯彻意见及相关政策,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晰责任,抓紧做好各项工作。经办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录入、核定和支付待遇工作,并对基金进行测算,及时向省级社保部门报告基金的运行情况和基金支撑能力。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对各统筹地区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4月底前每周周四向省社保局报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周报表》,已完成工作的统筹地区实行零报告。省社保局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各统筹地区要加快进度,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