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3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经贸)委、监察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保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待遇。

 

二、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的监察力度,督促正常运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登记参保的同时,审核老工伤人员资格,将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符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支付相关待遇。

 

三、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清理,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已关闭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凡关闭破产前参加养老统筹保险的老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和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待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今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各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解决,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助到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工伤保险基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可按照规定使用省级调剂金,仍不足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七、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八、认真落实责任目标。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四部委10号文件和我省相关政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明晰责任。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国资、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层层落实责任目标,进一步调查核实老工伤人员人数和条件,按照工作时限,周密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九、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对各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实行跟踪检查,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及时支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省监察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