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2011年)

津人社局发〔20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1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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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