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2011年)
津人社局发〔20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1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 天津市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2012年) [2012-07-31]
- 天津市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2010年) [2010-01-28]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