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关于调整全市2021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菏社保发〔2020〕6号


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全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8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企业2021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根据2020年我市最低缴费基数3322元/月,最高缴费基数16609元/月的基础上提高10%。即2021年度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保底额3654元/月和封顶额18270元/月。

 

二是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3654元/月至18270元/月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以2020年1-12月份每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依据进行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规定,职工住房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总之,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又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市统计部门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各参保单位务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基数申报。企业参保单位自行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电子版,并根据设定的人员顺序,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核定原则,依次申报缴费基数。对申报表中的社会保障号码、职工姓名、人员类别等不得做任何变动。人员基础数据需增减变化时,需待缴费基数更改完成后另行申报变更。

 

各参保单位在报送电子数据时,应同时报送纸质《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一式三份)、2020年1-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式一份)和其他按规定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相关会计报表(一式一份)。

 

(二)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各参保单位要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及有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变更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各参保单位要按时间要求,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及有关材料,人社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逐一进行核定,参保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规定,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2020年1-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其他按规定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相关会计报表等,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程序对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三、缴费比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恢复正常状态。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工伤保险科认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2%,个人缴费比例:8%。

 

四、其他事项

 

(一)该缴费基数适用于全市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缴费基数调整前,必须首先缴清2020年12月份前单位和个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至2021年3月31日结束。

 

(四)新基数的缴费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以有关政策为准。

 

菏泽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下载:

  1. 菏泽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xls
  2. 菏泽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pdf

来源: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