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清理工作的通知

厦医保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4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现就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欺诈骗保行为的,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二)以人为本。在充分尊重参保事实及参保人意愿的基础上,人性化开展清理相关工作,保障参保人合法合理权益。

 

(三)加强协作。医保、税务、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沟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稳妥有序做好重复参保清理工作。

 

二、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同一参保人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同时参加按年缴费的居民医保和按月缴费的职工医保未满一年的,不作为当年重复参保的清理对象。

 

三、处理原则

 

(一)重复参加职工医保

 

1.参保人在本市同时又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确认参保人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于在职职工的,经用人单位确认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由参保人本人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用人单位确认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异地的,应及时终止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参保人本人确认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人依法在本市同时又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由参保人确认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确认保留本市医保退休待遇的,由参保人本人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异地医保退休待遇;参保人确认保留异地医保退休待遇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医保退休待遇。

 

3.参保人在本市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同时又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人在本市同时又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参保人确认常住地后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并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其非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保留学籍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跨制度重复参保

 

1.参保人在异地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同时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人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同时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终止其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退费处理办法

 

(一)参保人在本市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异地居民医保,可在终止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

 

(二)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在职职工可通过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个人账户资金合并。享受异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一次性退还。

 

五、清理程序

 

(一)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筛查等途径发现存在重复参保的,经核实后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应积极配合重复参保清查工作,不符合在本市参保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不再继续参保;符合在本市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重复参保清理手续,属于本市处理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将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予以停保;属于异地处理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知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医保经办机构

 

负责比对筛查重复参保存量数据,及时将重复参保清理人员名单移交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二)税务部门

 

提供本市参保缴费数据,与医保、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比对,开展存量重复参保清理。从源头防范新增重复参保及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

 

(三)用人单位及参保人

 

用人单位应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为参保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及参保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理。

 

六、本市医保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今后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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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