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所属运输车辆配备的司乘人员,用工相对固定的,由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执行用人单位已确定的工伤保险对应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的,根据运输车辆实际配置的司乘人数,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第五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各级工伤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应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阶段性降费率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缴费基数与费率。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实行 “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包括灵活方式配备的司乘人员)建立花名册、出车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及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时需向税务部门提交核定的缴费人员明细信息。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参照相关人员台账信息及其他证据,组织工伤调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兑付相关工伤待遇等。

 

四、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及时兑付相关工伤待遇,切实维护好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总工会

2020年4月2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