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 关于调整职工租房租住面积和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玉市管规〔2020〕5号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就租房租住面积和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玉市管发〔2019〕1号)“在玉溪市辖区内租住商品住房,并且在玉溪市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租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请(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租赁住房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住房月数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调整为:

 

一、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辖区内住房自住,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缴存职工住房租赁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算租金的金额且不超过最高提取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已婚缴存职工住房租赁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租金的金额且不超过最高提取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超过规定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租金的金额且不超过最高提取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单身缴存职工和共同承租人每月最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元;已婚缴存职工、配偶和共同承租人每月最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1500元。

 

三、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出一次提取申请(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租住住房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住房月数的租金提取且不超过最高提取限额。

 

本通知自2020年9月8日起执行,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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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8-03